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国文教专家的聘用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和《关于提高聘用外国文教专家效益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文教专家是指依法应聘来华从事教育、科研、文化、艺术等工作的包括外国籍专业人员在内的外国文教专家。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二十条适用于聘用时间为3个月及以上的外国文教专家,含专业外教和语言外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适用于聘用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短期专业外教。

第二章 聘用原则和条件

第三条坚持“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聘用原则。

第四条外国文教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对华友好,无未了结的法律纠葛案件与犯罪记录。

专业外教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3年以上教学、科研工作经历,有较高学术水平,熟悉本专业的前沿动态,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有相当的经验。专业外教主要聘用在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新兴交叉学科以及需加强建设的学科等,须承担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等任务。
语言外教一般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具有两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口齿清晰、语音语调规范。语言外教主要聘用在外国语言、外国文学等学科,主要承担教学任务。

第三章 聘用计划和申报

第五条聘用单位应做好年度聘用计划,并提前3个月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申报材料。

第六条申报材料

1、《福建农林大学聘用专业外教来校工作申报表》或《福建农林大学聘用语言外教来校工作申报表》

2个人简历:包括姓名、性别、国籍、护照号码、出生日期及地点,现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健康状况、掌握何种技能等内容;

3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

4上一任职单位推荐信;

5、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签发的健康状况证明书;

6护照复印件及护照规格彩色白底近照8张。如有随行家属,需提供家属护照复印件、照片、健康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相关亲属证明材料等。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七条聘用合同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八条合同一般一年一签,专业外教与聘用单位签订合同,语言外教与文法学院签订合同。

第五章 入境手续

第九条外国文教专家入境相关手续由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办理。

第十条学校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签证通知书”及“被授权单位邀请函”等签证材料原件寄给外国文教专家,由其本人前往我驻外使(领)馆办理来华工作(Z)签证。

第十一条外国文教专家入境30日内,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等负责办理其(及随行家属)在华工作所需证件,包括境外人员暂住登记、健康体检、在华保险、外专证、居留许可等。

第六章协同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校规以及聘用合同条款对外国文教专家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外国文教专家的涉外管理由校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的选聘、日常教学和科研管理由各聘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聘用单位应为每位外国文教专家配备一名合作教师或助手,协助其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帮助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并及时向聘用单位反馈情况;应指定专人做好外国文教专家的考勤登记,受理请假事宜,对违反校规、违反合同协议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校后勤管理处负责保障外国文教专家公寓的水、电等正常供应和周边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校人武部、保卫处(合署)负责做好外国文教专家在校工作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七条外国文教专家原则上不得在校外兼职。

第十八条各单位在与外国文教专家开展交流合作时应做好本单位核心技术资料等保密工作。

第七章

第十九条各聘用单位应建立完善可行的外国文教专家任期审核制度,每年度对其进行一次综合审核,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审核表(《福建农林大学专业外教年度聘用审核表》或《福建农林大学语言外教年度聘用审核表》)。

第八章

第二十条拟续聘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须在合同期满前30天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聘用单位可与外国文教专家续签聘用合同,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外国文教专家续聘涉外手续。

第九章 聘用短期专业外教

第二十一条聘用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短期专业外教,聘用相关手续根据所持有签证类型按照国家、省相关短期来访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短期专业外教聘用单位,须提前30天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后由聘用单位与专业外教签订短期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聘用短期专业外教申报资料

1、《福建农林大学聘用专业外教来校工作申报表》;

2个人简历:包括姓名、性别、国籍、护照号码、出生日期及地点,现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健康状况、掌握何种技能等内容;

3、聘用合同;

4、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

5、保险单据(复印件);

6、护照复印件。如有随行家属,需提供家属护照及保险单(复印件)。

第十章

第二十四条聘用来自台港澳地区的文教专家参照此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闽农林大外事[2013]96号《福建农林大学外国文教专家聘用管理办法(试行)》.doc